关于印发《甘肃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责任编辑:市科技局 来源: 时间:2019-06-12 08:56 |
各市州科技局,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各有关单位:
《甘肃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办法(试行) 》已经2017年7月25日第二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科技厅
2017年8月11日
甘肃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办法
(试行)
为加强甘肃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省国合基地”)的管理,规范省国合基地评估工作,根据《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国科发外[2011]316号)、《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办法(试行)》(国科发外[2014]77号)、《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实施细则》(国科外字[2014]71号)、《甘肃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甘科外规〔2016〕1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开展评估工作是国合基地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目的是检查与评价国合基地的整体运行状况,并根据形势发展和任务要求,提出调整国合基地的建设目标和发展方向的建议意见,促进国合基地建设与发展,真正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并为相关管理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条 甘肃省科技厅对已认定的省国合基地进行定期评估。省国合基地认定满2年后开始第一次评估,原则上每3年-5年为一个评估周期。
第二章 评估指标及机构职责
第三条 国合基地评估的主要指标为:
(一)依托单位为企业的省国合基地评估指标为:合作能力、成果及示范作用、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日常运行与管理。
(二)依托单位为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的省国合基地评估指标为:研发能力与贡献、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日常运行与管理。
(三)依托单位为科技中介机构的省国合作基地评估指标为:区域产业创新力量集聚能力与贡献、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技术转移与产业化、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日常运行与管理。
第四条 评估工作由甘肃省科技厅主持,与省国合基地组织推荐部门、第三方委托评估机构共同实施。
甘肃省科技厅的职责是:确定年度评估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选择评估机构,确定待评估国合基地名单,审核确定评估专家,发出评估工作通知。
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评估办法拟定评估方案,组织专家现场评估,建立评估工作档案,提交评估报告并在现场评估后提交甘肃省科技厅。
组织推荐部门主要职责是:组织省国合基地依托单位做好接受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审核和汇总评估申请材料。
省国合基地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提交评估申请材料并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为评估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五条 评估专家由本领域专业水平高、同行评价好、公道正派、熟悉国合基地工作的科学家、产业专家和科研管理专家组成。评估专家总人数一般为5-7人,由专家组长主持评估。在正式评估工作开始前,评估机构应组织评估专家培训,以保证评估工作质量。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六条 省国合基地的组织推荐部门在国合基地评估名单下达后3个月内,组织省国合基地依托单位统一向评估机构提交经审核的《甘肃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申请书》和评估工作所需材料。
第七条 评估工作一般分为会议评估并按工作需要开展现场实地评估。主要内容包括:听取国合基地负责人的汇报,审阅《甘肃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申请书》及国合基地年度报告和评估材料;考察并核实科研成果、技术转移成果、技术转化和产业化等情况;了解人才队伍建设和国际合作成效。现场评估除听取工作汇报外,重点考察国合基地的工作状态、研究工作情况、仪器设备运行管理和共享、技术引进情况、人才队伍建设和对外开放以及管理工作等;核实科研成果、技术转移成果、技术转化和产业化等情况等。
第八条 专家组每位专家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国合基地实名打分,专家组研究后提出书面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应包括国合基地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第四章 评估结果
第九条 专家组评估意见和国合基地年度报告是评估结果的重要参考材料。评估机构向甘肃省科技厅提交评估报告和其他相关档案资料。甘肃省科技厅根据评估报告和专家评估意见,确定省国合基地评估结果及处理意见,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凡是第一年未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评估机构将给予警示通知,限期提交;连续两年未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直接给予“不合格”的评估结果。
第十条 评估结果经甘肃省科技厅审批后在省科技厅网站向社会公示两周。对公示期内出现异议的评估结果,甘肃省科技厅会同组织推荐部门对异议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办理结果答复异议人(单位)。公示期结束后,甘肃省科技厅将评估结果通报组织推荐部门。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一条 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省国合基地,将按照甘肃省相关政策,给予通报表扬,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并在次年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中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国合基地,将给予警示并通报。该基地应在组织推荐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做好改进工作,并于2年内进行复评。若复评结果仍为“不合格”,取消其省国合基地资格。
第十三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和复评,或中途退出评估的省国合基地,视为放弃省国合基地资格,甘肃省科技厅将发文公示,取消其省国合基地资格,三年内不受理再次申报省国合基地资格认定申请和国家、省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申请与受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省国合基地的评估费用由甘肃省科技厅承担。
第十五条 国合基地、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省国合基地的依托单位、组织推荐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 评估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和专家信誉记录制度。与省国合基地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得参加评估。省国合基地可提出希望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与评估申请书一起上报。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