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责任编辑:市科技局 来源:平凉市科学技术局 时间:2017-09-11 10:09 |
平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科学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根据《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设立下列奖项: (一)科技功臣奖; (二)优秀科技人才奖; (三)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 (四)科技进步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科学、民主的评审制度。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其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年推荐人(项目)行业不同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成果的管理(科技成果评价(鉴定、验收等)、登记)和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人员组成监督小组,负责对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异议处理进行监督。 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在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设立非营利性质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八条 第九条 (一)市科技功臣奖授予符合下列标准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1.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特别是在高新技术产业化等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成就,实现了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推动了该领域的重大发展,创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2.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市优秀科技人才奖授予符合下列标准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1.在科学研究方面有重大进展,技术上有较大创新,学术水平在省内处于领先地位,对我市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 2.学术造诣高,成绩显著,其业绩为同行公认,是某一学科的带头人或权威; 3.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各类科研技术推广、服务一线,在高新技术的引进、吸收、消化、改造中有重大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在科技成果向生产转化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条 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授予符合下列标准的企业: (一)在平凉市注册、经营、属地纳税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坚持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开发出具有全省领先水平的新技术,或者开发出技术含量高、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新产品,或采用先进的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及现代科学管理方式,显著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生产的产品成为名牌产品,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拥有技术研发机构、稳定的研发团队和固定的研发场所,有持续的研发活动,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四)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2%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当年总收入的30%以上; (五)与高校、科研机构开展科研合作及在促进产学研一体化方面有突出成绩。近3年内登记的市级科技成果、取得的发明专利或技术成果转化在3项以上。 第十一条 市科技进步奖授予在研究开发、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项目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研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经实施应用,明显优于同类技术产品和经济指标的; (二)在转化、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并使之产业化的项目中,对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并作出重要贡献的; (四)经实施应用三年以上,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三章 推 荐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项目)由下列部门、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县(区)人民政府; (二)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 (三)市政府工作部门; (四)中央、省驻平有关单位; (五)经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单位、组织和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逐级限额推荐。各推荐单位(人)应当在当年下达的推荐限额内对申报人选(项目)经过评审择优推荐,并在推荐单位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各推荐单位对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事迹、候选项目的真实性、社会、经济效益负责。 第十五条 市科技功臣、优秀科技人才不得重复推荐同一公民,科技进步奖同一完成人每年参加推荐项目不得超过1项。 已获得科技功臣、优秀科技人才、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的公民(企业),不得重复申报同类奖项。 第十六条 未直接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政府部门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管理人员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被推荐人选。 第十七条 科学技术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 (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和已经确定密级的; (二)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 (三)不利于人体健康、社会安全和有损公共利益的; (四)依法应当取得行政审批但未获批准的; (五)主要技术内容已获得国家、省部级或者军队科学技术奖励的; (六)其它法律法规禁止申报的项目。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对所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的人选、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方式包括查看原始资料、实地调研等。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评审委员会根据初评结果,实名投票产生授奖建议。 第二十条 市科技功臣、优秀科技人才、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其中, 市科技功臣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人,市优秀科技人才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10人,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每次授予企业不超过5户。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次,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50项。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功臣、优秀科技人才、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选提出获奖候选人(企业),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市科技进步奖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选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在公示之日起15天之内,对有争议的人选(项目),公民、组织可向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反映(书面意见、网上留言、电话反映等),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反映的意见,于接到反映之日起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回复结果。 第五章 授 奖 第二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建立政府奖励为导向、用人单位落实有关科技创新政策激励创新的科技奖励制度。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功臣、优秀科技人才、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获得者,分别授予“平凉市科技功臣”、“平凉市优秀科技人才”、“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荣誉称号,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和奖金。 市科技进步奖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和享受有关待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是市政府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市级新闻媒体应将科技功臣、优秀科技人才、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科技进步奖获奖者纳入宣传范围宣传,倡扬先进,激励创新。 第三十条 市科技功臣奖金为每人人民币5万元;市优秀科技人才奖金为每人人民币1万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金为每户人民币10万元。 市科技进步奖的奖金总额为人民币45万元。一等奖6000元、二等奖4000元、三等奖3000元。 市科技功臣、优秀科技人才、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科技进步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列支,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有所增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经查实,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且申报人五年内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二条 推荐单位(个人)协助他人提供虚假数据和材料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三十三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有关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协同监督小组取消其评审资格,通报批评,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参与评审活动的其他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2〕131号文件)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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