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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责任编辑:市科技局            来源:省财政厅            时间:2019-01-04 16:58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州财政局、工信委、科技局、发展改革委、工商局:
  为规范甘肃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运作,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甘肃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甘政函〔2016〕48号),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工商局联合制定了《甘肃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促
  进我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
  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 号)、《甘肃省中小企业促进发
  展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甘肃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设立方
  案的批复》(甘政函〔2016〕48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甘肃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
  金”)是由省级财政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
  支持我省工业、农业、科技、教育、文化等各行业领域的种子期、
  初创期、成长期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投资基金。
  第三条 中小企业的认定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关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基金按照“政府引导、专业管理、市场运作、科学
  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管理,以股权
  投资方式,与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子基金或通过增资
  方式参股现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基金,也可直接投资中小企业。
  政府部门不干预基金的日常经营。
  —2—
  第二章 基金来源和投向
  第五条 基金通过政府出资、争取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参
  股、募集社会资本、参股子基金等方式筹集。主要来源包括:
  (一)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二)省级财政预算资金;
  (三)社会资本;
  (四)基金回收的本金和产生的收益;
  (五)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
  (六)基金利息等其他收入。
  第六条 基金的存续期为 10 年。存续期满后,可根据中小企
  业发展实际需要和基金运行情况报经省政府批准后,适当延续。
  第七条 基金投资应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
  主要投向为:
  (一)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科技小巨人”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专业化发展、与大
  企业协作配套等中小企业;
  (二)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种子期、初创期、早中期创业投
  资企业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三)符合《中国制造 2025 甘肃行动纲要》确定的发展重点
  及突破方向的中小企业;
  (四)利用互联网为企业提供创新与成果推广应用、完善拓
  —3—
  展产业链科技支持、众创金融平台、创新资源共享与合作等服务
  的中小企业,以及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实现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
  提质增效、创新生产经营模式的中小企业;
  (五)现代服务业中的中小企业;
  (六)与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子基金或通过增资
  方式参股现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基金;
  (七)基金理事会确定的其他投资。
  第八条 基金在甘肃省境内的投资额不低于实际募资额的
  60%;用于中小企业的投资额不低于实际募资额的 70%。
  第九条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
  评级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
  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
  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
  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4—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十条 基金设理事会,对省政府负责,由省财政厅、省工
  信委、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组成。基金理事会(以
  下简称“理事会”)确定政府出资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
  管理机构”),并签订政府出资委托管理协议。受托管理机构负责
  组建或招募基金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签
  订基金委托管理协议。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协议约定负责基金的日
  常投资和管理,与其他出资人共同组建基金企业(以下简称“基
  金企业”)。基金企业为有限合伙制。
  第十一条 理事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定理事会章程、基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基
  金运行情况审计制度、办公室工作规则等制度文件;
  (二)审定政府出资安排、政府出资部分基金收益处置等重
  大事项;
  (三)审定受托管理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绩效评价报告,
  以及基金管理机构的基金合伙协议、基金清算方案等;
  (四)指导和监督受托管理机构工作;
  (五)确定政府出资受托管理机构;
  (六)决定基金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理事会日常工作,其职
  责由省工信委承担。主要职责包括:
  —5—
  (一)组织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起草修订理事会章程、理事会办公室工作规则、基金
  管理办法和绩效评价办法等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定;
  (三)起草受托管理机构遴选方案,报理事会审定后,组织
  开展遴选工作;
  (四)监督受托管理机构执行委托协议;
  (五)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征集基金投资项目,对征集的基金
  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基金投向和产业政策等进行审查;
  (六)承办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基金
  运行情况。
  第十三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甘肃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属国有企业,
  注册资本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具有基金管理相应资质;
  (二)从事股权投资管理业务 3 年以上,有至少 5 名从事 3
  年以上股权投资相关经历的从业人员;
  (三)熟悉基金、投资等方面的行业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
  国家和省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
  (四)有完善的股权投资管理制度,有 3 个以上股权投资项
  目运作的成功经验,有作为出资人参与设立并管理股权投资基金
  的成功经验;
  (五)有一定募集资金能力;
  (六)最近 3 年以上持续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无行政主管
  —6—
  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
  (七)理事会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代表,负责政府资金的安全,以政府出资额
  为限对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二)及时将政府出资的分红、退出等资金(含本金及收益)
  上缴财政国库;
  (三)组建或招募基金管理机构;
  (四)每季度终了 5 日内,向理事会办公室报告基金运作、
  股本变化及其他重大情况;
  (五)承办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代表理事会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政府
  出资委托管理协议,并支付委托管理费,具体费率在委托协议中
  约定。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机构由受托管理机构组建或公开招募,
  接受委托并签订基金委托管理协议,按照协议约定负责募集社会
  资本、基金的日常投资和管理。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甘肃省内注册,且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具有基金管理的相应资质。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
  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
  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
  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
  —7—
  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二)至少有 3 名具备 3 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
  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如是公开招募的,至少有对 3 个以上企业投
  资的成功案例;
  (三)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
  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四)理事会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按照不低于基金募资规模 1%的比例出资参股基金并募
  集其他社会资本,起草并与其它出资人签订基金合伙协议;
  (二)根据基金合伙协议约定,与其他出资人按期缴付出资
  资金;
  (三)负责基金投资项目筛选、尽职调查,拟定和组织实施
  投资方案;
  (四)对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等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适
  时提出股权退出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根据投资决策委
  员会审定的退出方案,实施退出的具体工作;
  (五)以基金出资额为限,履行出资人权利与义务,向子基
  金和被投资企业派驻代表,参与重大决策;
  (六)定期向基金合伙人大会报告基金运作情况,股本变化
  情况及其他重大情况;
  (七)基金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8—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与其他出资人按照基金合伙协议约
  定,共同组建基金企业。基金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
  业法》行使管理职权。基金企业委托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日
  常投资管理。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基金的
  投资决策事项。理事会委派 1-2 名观察员,监督投资决策委员会
  相关工作,不拥有表决权;投资决策委员会其他成员由出资人根
  据基金合伙协议相关约定确定。
  第二十条 托管银行由基金管理机构确定,并签订资金托管
  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对基金托管专户进行管理,托管银行应符合
  以下条件:
  (一)成立时间在 3 年以上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甘肃省有
  分支机构,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具有相关资金托
  管经验;
  (二)有专门托管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
  系统;
  (四)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理事会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按照资金托管协议约定,基金管理机构向托管
  银行支付日常管理费,费用从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约定负责账户管理、资
  —9—
  产保管、监督管理、资金清算、会计核算等日常业务,对投资活
  动实施动态监管。托管银行应于会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向基
  金管理机构报送上年度资金托管报告。托管银行发现基金异动应
  及时保全资金,并向基金管理机构报告,必要时直接向理事会报
  告。
  第二十三条 基金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由省财政厅、省工
  信委、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等有关部门推荐人选
  组成,负责向理事会提供投资及基金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建议,发
  挥监督评价作用,不参与基金的投资决策。
  第四章 投资运作
  第二十四条 基金采取多元化、多层次股权投资方式进行投
  资。主要为:
  (一)参股中小企业发展子基金,主要方式有:1.与社会资
  本发起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子基金(以下简称为“新设子基金”),
  子基金可为引导基金或直投基金;2.通过增资方式参股现有支持
  中小企业发展的基金(以下简称为“增资子基金”)。
  (二)直接投资中小企业;
  (三)理事会确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二十五条 申请新设子基金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子基金主要发起人(合伙人,下同)、子基金管理机构、
  托管银行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子基金章程(合伙协
  —10—
  议,下同)、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其他出资人(合伙人,
  下同)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二)每支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 2.5 亿元人民币;主
  要发起人的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除本基金
  参股外的其他出资人出资额合计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其中除子
  基金管理机构外的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其
  他出资人数量一般多于 3 个(含),不超过 15 个(含);
  (三)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对参股基金认缴出资,具体出资比
  例在参股基金章程中约定;
  (四)子基金应按照国家基金行业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五)基金理事会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申请增资子基金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子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设
  立时间不超过 12 个月;
  (二)子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到位,
  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 20%;
  (三)子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本基金入股(入伙),增资价格
  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协商确定;
  (四)子基金已按照国家基金行业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五)基金理事会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申请基金参股中小企业发展子基金的,应遵照
  以下申报程序:
  —11—
  (一)申报受理。子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要求,编
  制子基金组建(增资)方案,经基金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基金理事
  会办公室;
  (二)合规性审查。基金理事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子基金组
  建(增资)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尽职调查。基金管理机构对通过合规性审查的拟参股
  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
  (四)方案批复。基金理事会根据尽职调查意见,正式确认
  并批复子基金组建(增资)方案;
  (五)基金出资。基金管理机构履行基金出资义务,向子基
  金派驻出资代表;
  (六)退出。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基金采用股权投资的方式直接投资中小企业的,
  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被投资企业符合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基
  金投资方向;
  (二)被投资企业股权清晰,财务管理规范;
  (三)被投资企业从事的产业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
  产业政策。
  (四)被投资企业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良好,无行政主管机
  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
  (五)理事会确定的其他条件。
  —12—
  第二十九条 基金采用股权投资的方式直接投资中小企业的,
  应遵照以下申报程序:
  (一)项目征集。主要来源为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推荐和
  基金管理机构市场化公开征集基金投资项目;
  (二)合规性审查。理事会办公室对征集的基金投资项目是
  否符合基金投向和产业政策等进行审查;
  (三)尽职调查。基金管理机构对通过合规性审查的项目进
  行尽职调查,拟定基金投资方案;
  (四)决策备案。基金管理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基金投
  资方案并报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备案。
  (五)基金出资。基金管理机构履行基金出资义务,向被投
  资企业派驻出资代表;
  (六)退出。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基金对同一子基金和企业累计股权投资不超过子
  基金实际规模和企业总资产的 20%,不能成为单一大股东。
  第五章 投资退出及收益分配
  第三十一条 基金对参股子基金的出资可通过股权转让、子
  基金到期清算等方式退出。其他出资人不得先于本基金退出,其
  他出资人具有优先受让权。
  第三十二条 基金直接股权投资企业形成的股权可通过到期
  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上市或非上市)等方式实现退
  —13—
  出,社会股东回购基金出资形成的股权,转让价格以市场评估为
  基础协商确定。
  第三十三条 基金合伙协议约定最低预期投资收益率(以下
  称“门槛收益率”),并根据基金投资运营情况,基金管理机构提
  取管理费和绩效奖励。管理费费率和绩效奖励在基金合伙协议中
  约定,绩效奖励须达到门槛收益率后方可提取。
  第三十四条 基金遵循“先回本后分红”的原则,根据基金
  合伙协议等相关约定对基金收益或亏损进行分配或分担。对门槛
  收益率以内的收益,政府和基金管理机构出资部分最后参与分红;
  对超过门槛收益率的部分,基金管理机构先提取绩效奖励,剩余
  部分原则上由各出资人按出资比例分配。清算后形成亏损的,由
  出资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伙协议相关约定承担。
  第三十五条 政府出资参股基金实现的收益可适当让利,调
  动社会资本的投资积极性,提高基金的募资能力。
  第三十六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政府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
  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
  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
  资业务的;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本办法基金投向的;
  (四)基金未按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14—
  (五)其他不符合合伙协议约定情形的。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七条 基金实行托管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基金管理机构运营管理的基金实行分账核算,对自有资产与基金
  资产实行分块管理,严格落实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第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子基金和被投资企业资
  金使用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基金运行管理情况
  进行审计,审计结果纳入对基金管理机构的年度绩效评价。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理事会定期对基金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绩效考核评
  价,对受托管理机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对未通过考核的可予以
  更换。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可向受托管理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派驻
  特别联络员。特别联络员对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履行监督、沟通
  职责,对基金运营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向理事会报告。特别联络
  员不干预基金的日常管理运营事务。
  第四十二条 受托管理机构要将基金管理机构审议通过的直
  接股权投资方案、子基金组建(增资)方案在方案通过后 30 日内
  上报理事会备案。
  —15—
  第四十三条 基金运营情况应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
  督检查。管理人员在管理中出现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
  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有关规定
  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省
  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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