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优惠政策
责任编辑:市科技局 来源:平凉市科学技术局 时间:2017-09-08 22:56 |
为了抢抓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人才、资金和企业参与我市的开发建设,加快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省上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本政策适用于国外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平凉市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及国内平凉市以外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平凉市境内投资兴办的企业。部分政策亦适用于市内国有、集体、私营企业等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一章 市场准入政策
第一条 允许外商在平凉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地方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第二条 除我国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外商可采用国际、国内通行的各种方式在我市进行投资。
第三条 除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类和少数限制类项目外,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控股进行开发、建设和经营,包括矿产资源开发、旅游资源开发、交通运输、学校、医院等。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除国家有特殊规定之外,不限制内外销比例。
第五条 经批准,外商可在本市县(区)和开发区与国内企业共同举办商业零售和批发企业、外贸企业、旅行社、银行(独资或合资)、保险、电信、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程设计公司、信息等企业,并将随着我国加入WTO的进程有序扩大范围。
第六条 向国内外经济组织转让我市国有公路、桥梁、隧道、城市市政等公用基础设施资产权益,并为其提供收费价格批文质押、履约保险等必要的融资和经营条件。最长期限可为25年。
第七条 非公有制经济可投资于除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规禁止外的其他领域,不限投资规模,不限持股比例。
第二章 国民待遇政策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来我市工作的外籍人员、市外人才及其家属,享有与我市企业和居民同等待遇。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管理、产品定价、用工、收入分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等方面,在不违犯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权按国际惯例自主决定。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建设和生产所需要的一切社会服务,与我市企业享受同样的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非国有企业在政治待遇、项目立项、融资渠道和信用担保、成果鉴定与奖励、技术职称评定、出国考察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
第十二条 非国有资本在我市投资办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享受公办学校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 年利税300万元以上的国外、市外投资企业以及列入重点财源的市内企业,由所在政府领导和监察部门实行挂牌保护制度。
第十四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优先保证土地使用、劳动力雇用、原材料供应、水电供应、进出口配额等各种生产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