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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责任编辑:市科技局            来源:平凉市科学技术局            时间:2017-09-11 09:58

  平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平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

  根据《平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平凉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修订了《平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认真参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平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平凉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平凉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平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平凉市科技功臣奖、平凉市优秀科技人才奖、平凉市科技进步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及重大工程等方面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组织,并对同一项目的授奖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发明和技术开发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人员,不得作为平凉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和候选项目完成人。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市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市评审办)设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衔接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励条件和评审标准

  第五条 平凉市科技功臣奖、平凉市优秀科技人才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仍在学术前沿从事研究和开发工作。

  第六条 市科技功臣奖候选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特别是在高新技术产业化等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特殊贡献,取得显著成就,实现了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推动了该领域的重大发展,创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经济效益指:(1)自主研究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及产品,经实施形成产业化,新增一个财政年度纳税总额达到300万元以上。(2)引进、应用、推广高新技术成果以及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使主导产品达到一定生产规模的,一个财政年度纳税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增值部分)。

  (二)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在省内及全国产生重大影响;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或国家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主要完成人(前两名)。

  第七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所称“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化等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特殊贡献,取得显著成就,实现了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推动了该领域的重大发展,创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平凉经济、社会发展或保障国家安全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所称“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卓越建树的”,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成就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省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九条 市优秀科技人才奖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科学上有重大进展,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学术上为省内领先,对我市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

  (二)在自然社会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成绩显著,其业绩为同行公认,是某一学科的带头人或权威;

  (三)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各类科研技术推广、服务第一线,有重大发明、创造、革新,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在高新技术的引进、吸收、消化、创新、改造中,有重大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在科技成果向生产转化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前二名)。

  (五)获得多项发明专利,并予以推广运用。

  第十条 市科技功臣、优秀科技人才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其中,市科技功臣每次授予1人,市优秀科技人才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10人。要从严掌握,宁缺毋滥,且不重复授予同一公民。

  第十一条 市科技进步奖候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二条 市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市科技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十三条 市科技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的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授奖单位不超过4个;二等奖的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授奖单位不超过3个;三等奖的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2个。

  第十四条 市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应当总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技术水平,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或该项技术与省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成果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做出了突出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十五条 市科技进步奖授奖等级按照候选项目创新性、科学性、先进性、经济、社会效益、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科学技术水平等条件综合评定,其基本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项目类: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以上,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以上,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项目类: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产品)先进以上水平,并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以上,在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技术有一定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先进水平,在一定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推广应用项目类:

  在推广应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推广应用措施得力,推广应用效果十分突出,取得了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推广应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达到省内领先以上水平,推广应用措施得力,推广应用效果突出,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推广应用技术上有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达到省内先进以上水平,推广应用措施得力,推广应用效果较突出,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重大工程项目类: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以上,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以上,取得了较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五)软科学研究项目类

  软科学研究的方法属国内外首创,研究思路独特,有重大的创新,研究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研究结论被政府部门或有关单位采纳,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软科学研究的方法采用国内外先进的方法,研究思路独特,有较大的创新,研究水平达到省内领先水平以上,研究结论被政府部门或有关单位采纳,取得了较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软科学研究的方法先进、科学,研究思路较独特,有一定的创新,研究水平达到省内领先水平以上,研究结论被政府部门或有关单位采纳,取得了较为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四)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平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

  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六)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质量标准、科技信息、科技服务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开发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推广应用项目。

  第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七)所称“软科学研究项目”,是指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战略、规划、政策、管理、体制改革等软科学的基本理论与方法研究、技术经济分析、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其研究结果被政府部门或有关单位采纳、实施,推动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协调发展并取得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九条 科技进步奖重大工程类奖项仅授予组织。

  第二十条 科普类奖励参考国家有关办法另行制定评审规则。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二十一条 平凉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科技、人社、教育、卫生、工、农、林、水等经济领域的专家、学者、行政部门领导组成。主任委员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副秘书长、市科技局局长担任。委员人选由市科技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科技功臣奖、优秀科技人才奖、科技进步奖的评审;

  (二)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对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评审委员会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 荐

  第二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主管机构负责。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部门择优评审后,按照下列渠道报市评审办。

  (一)市直单位所属的候选人(候选项目)由市直主管部门推荐,县(区)所属的候选人(候选项目)由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

  (二)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可直接推荐;

  (三)中、省驻平单位可直接推荐;

  (四)当地驻军单位的候选人(候选项目)由其主管单位政工部门或者驻地县(区)政府推荐;

  (五)由2名以上熟悉专业的院士或者5名以上科学技术专家共同推荐一名候选人(候选项目)。

  第二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五)所称“科学技术专家”,是指甘肃省科技功臣奖、平凉市科技功臣奖获奖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

  第二十六条 推荐单位和推荐人推荐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项目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项目单位的同意,并填写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二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逐级限额推荐。各推荐单位在市科学技术局当年下达的推荐限额内进行推荐。

  申报与推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科技成果符合国家、省上有关规定和《平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要求。

  (二)按规定格式和要求认真填写《平凉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

  (三)由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共同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申报,并按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报送材料。各合作单位主管领导须严格审查并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合作单位缺少任何一方审查手续的视为不合格材料。

  (四)推荐市科技进步奖的候选项目应当是经省科技厅或市科技局登记的科技成果。成果登记截止日期为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平凉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

  第二十八条 申报与推荐市科学技术奖的程序及要求:

  (一)下达限额:市评审办根据成果登记数量下达推荐限额,各推荐单位按规定限额推荐上报。

  (二)单位推荐。各推荐单位要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推荐,对所推荐的候选人或项目必须经过下列程序:

  1、宣传告知。推荐单位要召开职工大会、张贴公告,将市科学技术奖推荐工作内容及要求及时向职工传达。

  2、个人申请。申报市科技功臣奖、优秀科技人才奖的候选人、市科技进步奖(项目)第一完成人,须向所在单位提交个人书面申请。

  3、单位审查。各推荐单位将个人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认真审查,符合条件后提交专业评审会讨论。

  4、专业评审。经单位审查符合条件的候选人(项目)组织评审小组或单位学术委员会进行认真评审并排序。

  5、单位公示。推荐的候选人(项目),单位审查(评审)后于上报主管部门前,在完成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可采用会议宣布、张榜或网络形式,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天,无异议后再向行业主管部门申报。

  公示内容包括:(1)市科技功臣、优秀科技人才:申报人姓名、个人基本情况、工作简历、主要技术(工作)成就和贡献、计划生育及廉洁自律等情况。

  (2)市科技进步奖:项目名称、完成单位、完成人员、项目基本情况、单位评审、讨论情况等内容。

  6、承诺。公示结束后,无异议,单位负责人对推荐候选人(项目)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书面承诺,并加注推荐意见,签字盖章后连同个人申请上报行业业务主管部门。

  (三)审定上报。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和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推荐的候选人(项目)要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按项目类别排序。评审结果,县(区)要在媒体、网站进行公示,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要在本系统网站及相关单位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无异议后以正式文件写明单位审定、公示情况(附下属单位原始材料),上报市评审办。

  (四)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主管部门、推荐单位不严格按程序办理的,分别情况取消评奖资格、通报批评、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平凉市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及其产品等,在未获得有关主管行政机构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平凉市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一条 连续两年申报经评审未授奖的项目,不得重新推荐。

  第五章 评 审

  第三十二条 市评审办对候选人和重大项目必要时可组织实地考察或者采取其他形式调查核实。

  第三十三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市评审办根据推荐候选人的事迹及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经济、社会效益和基层单位推荐意见进行审查,分别提出市科技功臣、优秀科技人才奖获奖人选和市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初步方案,提交市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

  第三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表决制,其表决规则如下:

  (一)市科技功臣奖、优秀科技人才奖评审由市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市评审委员会在听取有关推荐候选人事迹介绍汇报后,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评选产生候选人。

  (二)市科技进步奖评审由市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市评审委员会在听取行业对各项目介绍汇报后,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一、二、三等奖的授奖项目。

  (三)市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委员到会,其会议有效;会议表决应当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委员通过,其表决结果有效。

  (四)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市评审办提出解决方案,经市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行。

  第三十五条 评审结果在平凉市门户网站、平凉市科技管理网站及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并受理异议。公示期满,经市评审办审核后,市科技功臣、优秀科技人才奖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科技进步奖报市政府备案。

  第三十六条 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项目完成人不能作为市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六章 监督及异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聘请有关人员组成监督小组,负责对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异议受理及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平凉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监督小组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方面收到举报或者投诉材料的,应及时转交监督小组。

  第三十九条 监督小组对在评审活动中违反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评委、专家、工作人员,可以建议有关方面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取消评委资格、纪律处分等处理。

  第四十条 平凉市科学技术局对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学者建立信誉档案,信誉记录作为推荐市评审委员会委员人选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在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公示期满前向市评审办提出。

  第四十二条 异议受理范围包括对候选人、候选单位项目的真实性、创新性、先进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

  推荐单位、推荐人及项目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四十三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说明理由,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四十四条 市评审办、推荐单位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事先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四十五条 市评审办对异议材料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况,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予以受理。

  第四十六条 市评审办负责协调处理异议,由有关推荐单位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市评审办。市评审办必要时可以组织市评审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七条 有关单位(人员)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7天内提出书面申诉,如实提供异议所涉及的补充材料和旁证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作答复的,视为弃权。

  市评审办应及时向监督小组报告异议处理情况。

  第七章 授 奖

  第四十八条 市科技功臣奖、市优秀科技人才奖的获得者,授予“平凉市科技功臣”、“平凉市优秀科技人才”的荣誉称号,由市长签署,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市科技进步奖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四十九条 市科技功臣奖金为人民币5万元;市优秀科技人才奖金为每人人民币1万元。

  市科技进步奖的奖金总额为人民币30万元。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4000元、三等奖3000元。

  获奖项目的奖金应如数发给获奖个人,各级单位不得截留,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奖金挪作他用。科技奖励的获奖奖金,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不征收奖金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6月11日发布的《平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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