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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园(区)创建管理办法

  责任编辑:市科技局            来源:平凉市科学技术局            时间:2017-09-11 10:05
平凉市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园(区)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和科技园区建设的相关政策精神,有效落实中央6号文件《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要求,不断增强全市的科技创新能力,加大科技成果推广与应用,加快创建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产业优势明显,对区域经济集约化发展起重大推动作用的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园(区),在全市形成以新型工业、现代农业、文化旅游业和社会服务业等产业集群为支撑的区域特色产业发展格局,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园(区)创建的要求是,依托资源、科技、人才等优势,围绕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增强县域经济实力,以产业政策为导向,以营造创新创业环境、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服务能力为核心,切实抓好科技创新与服务平台建设,不断提升科技服务区域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能力,努力把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成为发展前景良好、产业特色鲜明、技术水平先进、市场竞争力强、发展环境优越的特色产业科技示范集聚地。其功能任务是:

1.按照统筹协调、突出特色的原则,以区域资源优势和产业优势为前提,通过优惠的支持政策、优良的发展环境、完善的服务功能,加速生产要素聚集和特色产业优化升级。

2.通过对产业发展的区域化布局、科学化配置、标准化生产、企业化管理,优化区域特色产业的产品结构,把园区建设成为特色产业发展的核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聚集区和先进技术的孵化区。

3.以引进消化、吸收集成相关产业化关键技术为支撑,汇集管理、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依托产业化重大项目的实施,带动区域产业带建设和特色产业发展。

4.强化技术创新和服务平台体系建设,加强与省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合作,共建产业技术研发平台和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提升产学研合作的层次和水平。

5.以产业化科技龙头企业为主体,以先进技术应用及产品研发为核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增加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通过龙头企业带动特色产业、优质产品基地建设,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和特色产业竞争力。

第二章 创建范围、条件

第三条 市级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园(区)创建范围包括:现有各类工业园区(集中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特色产业示范基地、科技示范园区、旅游文化产业园以及循环经济发展示范园区等。

第四条 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园(区)创建条件:

1.应在一定区域内拥有长期、稳定的科技示范场地,具有一定规模效益的特色产业和产业品牌,发展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当地政府规划实施的主导产业,县(区)政府制订了相应扶持政策,建立了领导协调和管理服务体系。

2.具有区域特色资源的代表性和技术的先进性,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较强的示范辐射作用,并在发展区域经济、促进城乡就业、增加群众收入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3.具有带动作用突出的产业化龙头企业,且有较强的技术引进、集成创新与成果转化能力,有研发机构或紧密型的技术依托单位,实施企业科技特派员行动,已形成产、学、研相结合的运行模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科技服务体系。

4.建立了多元化的特色产业科技创新投入和科技示范运行机制,实施有国家、省、市、县(区)科技支撑的重点项目。

第三章 创建程序

第五条 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园(区)申报:

(一) 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县(区)科技主管部

门初审,并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市科技局。申报提交资料:

1.平凉市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园(区)创建申请报告;

2.平凉市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园(区)创建实施方案;

3.平凉市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园(区)创建申请表。

(二)市科技局对相关申报资料组织审查,并进行实地考察后,提出推荐意见。

第六条 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园(区)认定:

1.市科技主管部门在资料审查、考察评估的基础上,向市政府报告推荐意见;

2.市政府审查同意后,批准命名“平凉市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园(区)”,并予以授牌。

3.经命名的平凉市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园(区),有效期为五年。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七条 市、县(区)各级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园(区)创建工作的技术指导,鼓励技术人员带职带薪进入园(区)进行技术承包和服务,为园(区)建设提供科技支撑。重点在土地使用、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奖补、贷款贴息、税收减免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八条 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园(区)要积极引进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企业化运作,建立灵活高效的园区建设机制。园内企业运作方式上,可以实行民有民营,也可以资金、设备、技术、土地入股的形式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经营,真正建立起政企分开、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自我发展的独立经营管理机制。在利益分配上,要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结合生产要素进行利益分配,切实维护园内各法人企业和投入方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对发展成效突出的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园(区),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示范园(区);对园(区)内企业申报用于技术创新、产品更新和成果转化等科技计划项目予以重点扶持,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省列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与创新能力建设专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专项资金、民生科技等计划项目;各金融机构的支农资金、中小企业贷款贴息资金优先向园区倾斜。

第十条 优化园(区)创新创业环境,支持建立服务企业技术创新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研发平台和检测平台,以及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技术交易和技术转移平台等科技服务体系,健全完善满足园(区)企业共性需求的研发、检测、信息共享、专业化培训等服务功能,提升园(区)的科技创新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 鼓励从事信用评级、财务管理、知识产权代理、认证、技术经纪和专业化技术转移等中介机构,开展面向科技创新型企业的服务,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五章 运行保障

第十二条 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园(区)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应结合各自实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完善政策,优化环境,鼓励和引导省内外科技型企业向园(区)聚集,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特色产业集群化发展,营造促进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园(区)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十三条 加大对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加强科技项目建设,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工作机制,鼓励企业投入、科技人员入股、社会融资等多种形式筹措资金,确保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园(区)健康发展,有序运转。

第十四条 加强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园(区)人才培养和创业扶持工作,在政策、服务、孵化以及资源共享、融资推介、资金扶持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吸纳专业技术人才入驻创业;支持和鼓励以创业企业家、创业投资家为代表的创新型人才,为做大做强示范园(区)发挥领军作用。

第十五条 围绕增强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园(区)产业核心竞争力,重点加强研发中心、创业服务中心和检测服务平台等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建设,构建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拉长产业链条,提升服务区域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

第十六条 扩大对外合作与交流,加大招商引资引智力度,加强与省内外科研院所、科技园(区)的交流与合作,建立产业集群技术联盟和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搭建公共研发平台,开展联合攻关,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龙头企业和新特产品,提升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园(区)的整体技术水平。

第十七条 加强工业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大力发展能源化工技术、食品工业及农产品精深加工技术、新型建筑材料技术、中药与生物制药技术、装备制造技术的引进与产品开发及产业化发展。

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加大农业新技术、农机新装备的开发研究与推广运用,重点扶持种子种苗、安全农产品生产与标准化技术以及农产品保鲜、贮运、精深加工等农业高新技术的开发利用,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加强农产品检测、监督管理和农业标准化建设,大力培育优质名牌农产品。深化农业科技推广体系改革,建设多元化的农业技术推广组织,落实农技推广工作责任制。

注重发展关系民生的科学技术,加快推进涉及人口健康、食品药品安全、防灾减灾、生态环境和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的科技创新,满足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科技需求。加大投入,健全机制,促进公益性民生科技研发和应用推广。加快培育市场主体,完善支持政策,促进民生科技产业发展,使科技创新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加强文化科技创新,推进科技与文化融合,提高科技对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支撑能力。

加快建设社会管理领域的科技支撑体系。充分运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建设网络化、广覆盖的公共服务平台。着力推进政府相关部门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建立健全以自主知识产权为核心的互联网信息安全关键技术保障机制,促进信息网络健康发展。

第六章 管理考核

第十八条 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园(区)遵循分级指导、属地动态管理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园(区)规划编制及相关扶持发展政策的制订,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园(区)的指导、协调,并对实施项目进行考察评审、督促检查和总结验收,实施机构负责日常运行管理等工作。

第十九条 建立年检报告制度,每年12月底前园(区)向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报告当年建设情况,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园(区)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审核年检报告,提出发展建议,并向市、县(区)政府报告科技示范园(区)工作情况。

年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项经济指标情况:

1.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2.项目建设及招商引资进展情况;

(二)基础设施建设及机构运行情况;

(三)科技创新及新技术、新产品推广,专利申请、运用等情况;

(四)科技服务平台及孵化器建设情况;

(五)质量、环保、安全生产情况;

(六)各项政策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建议。

第二十条 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园(区)每两年认定一次,认定后每两年,由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对其运行情况进行定量、定性评估考核,对考核为合格的保留称号,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称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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