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管理办法(暂行)
责任编辑:市科技局 来源:平凉市科学技术局 时间:2017-09-11 10:06 |
平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管理办法(暂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二章 工程中心的目的和任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一)根据经济建设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或领域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在引进技术和自主研究的基础上,持续不断地将科技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技术、装备,并不断推出新产品。 (二)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国家、省级和地方有关部门、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项目和科技服务项目,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三)参与引进技术和装备的消化、吸收与创新,为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装备,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提供技术依托。 (四)培养、聚集、输送高层次、高质量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企业和行业提供工程技术培训。 (五)参与企业技术发展规划的制定,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一)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 基本具备面向市场、面向行业企业承接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合同)的能力(包括开发、设计和试验等综合能力),能够将科研成果加以系统化、配套化、工程化开发,推出适合企业规模化生产的技术及工艺流程,以及高增值效益的新产品,其技术水平在省内居于领先或先进地位。 (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及对行业技术发展的影响 能将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能向相关企业辐射、转产,为自身和企业带来较好的效益(产值、利润、创汇)。 在行业某一技术领域能发挥带头作用,其综合实力和技术水平能够对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形成新兴产业产生重要影响。 (三)内部建设及运行管理 能够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有效的管理模式,内部运行管理状况良好。设立相应的工程技术咨询、决策和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明确。 具备一定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和服务能力。 人才队伍结构(年龄、专业)合理,已初步组建成一支具有高素质、高水平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设计技术人才,以及试制生产、市场营销和业务管理人员等配套的综合性工程技术专业队伍。 有密切联系的一批相关企业(核心联系企业、辐射联系企业)并与之有良好的伙伴关系,建立了合作开发、生产、销售等方面的有效工作方式。 第九条 第十条 (一)依托单位根据工程中心建设指导意见和依托单位基本条件,自愿提出工程中心建设申请。 (二)主管部门结合本行业、地区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择优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依托单位作为申报单位。 (三)申报单位按要求如实填写《平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主管部门审核申报材料并签署推荐意见,转报市科技局。 第十一条 (一)市科技局审查受理《平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请书》,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对基本符合工程中心立项条件者通知其编制《平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立项可行性论证报告》并组织专家论证。 (二)市科技局批复《平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立项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该年度平凉市工程中心项目计划。 (三)市科技局与工程中心依托单位签订《平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任务书》是工程中心建设并据以验收考核的主要文件。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应按照科学、民主、高效的原则,引入现代企业管理办法和经验,建立富有活力的内部管理机制,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实现人才、技术和经济运行的良性循环。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与依托单位和其上级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业务上相对独立,经济上实行单独核算,可以是独立法人,也可与依托单位共有一个法人代表。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障依托单位、中心、个人的合法权益,并合法使用知识产权。 第十五条 第五章 验收与考评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建设期间,依托单位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科技局书面报告建设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 工程中心的合并、撤销须经市科技局审核,批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平凉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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