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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责任编辑:市科技局            来源:平凉市科学技术局            时间:2017-09-11 10:13
平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平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局、平凉工业园区招商与融资促进局,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

    根据《平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平凉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修订了《平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认真参照执行。

2016年5月18日

平凉市科学技术局

平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平凉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平凉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平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平凉市科技功臣、优秀科技人才、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科技进步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及重大工程等方面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组织,并对同一项目的授奖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市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市评审办)设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市科学技术成果的管理(科技成果评价(鉴定、验收等)、登记)和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聘请有关人员组成监督小组,负责对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异议受理及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奖励条件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科技功臣、优秀科技人才、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 

第六条 平凉市科技功臣奖、平凉市优秀科技人才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仍在学术前沿从事研究和开发工作。

第七条 市科技功臣奖候选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奖励办法第九条所称“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化等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特殊贡献,取得显著成就,实现了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推动了该领域的重大发展,创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科技成果,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引领该技术领域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平凉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二) 奖励办法第九条所称“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重大成就或者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促进了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论文公开,为市内外同行公认,曾获得市级以上科技奖励,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突出贡献。

第八条 市优秀科技人才奖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科学研究方面有重大建树,技术上有较大创新,学术水平在省内处于领先地位,对我市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

2.学术造诣高,成绩突出,并为同行所公认,是某一学科的技术带头人。

3.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各类科研技术推广服务一线,在高新技术的引进、吸收、消化、改造中有重大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在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前二名)。

5.获得多项发明专利并推广运用。

第九条 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授予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平凉市注册、经营、属地纳税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坚持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开发出具有全省领先水平的新技术,或者开发出技术含量高、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新产品,或采用先进的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及现代科学管理方式,显著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生产的产品成为名牌产品,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拥有技术研发机构、稳定的研发团队和固定的研发场所,有持续的研发活动,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4.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2%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当年总收入的30%以上。

5.与高校、科研机构开展科研合作及在促进产学研一体化方面有突出成绩。近3年内登记的市级科技成果、取得的发明专利或技术成果转化在3项以上。

  第十条 市科技功臣、优秀科技人才、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市科技功臣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人,市优秀科技人才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10人,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每次授予企业数不超过5户。以上奖项均可以空缺。

第二节 市科技进步奖 

第十一条 市科技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2.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3.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4.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二条 市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市科技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十三条 市科技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的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授奖单位不超过3个;二等奖的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授奖单位不超过2个;三等奖的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1个。

第十四条 市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应当总体符合下列条件:

1.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提升了产业技术水平,提高了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

2.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成果经过三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做出了突出贡献。

3.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成果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十五条 市科技进步奖授奖等级按照候选项目创新性、科学性、先进性、经济社会效益、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科学技术水平等条件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项目类: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 领先水平以上,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先进水平以上,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要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市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领先水平以上,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项目类: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领先以上水平,并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以上,在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要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技术有一定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市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领先水平以上,在一定范围应用并取得了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推广应用项目类:

在推广应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区域或行业中有很大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很大;推广方法和措施有很大的改进和创新,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推广应用效果十分突出,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总体推广技术达到省内领先水平以上,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推广应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区域或行业中有较大的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较大;推广方法和措施有较大的改进或创新,具有较大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推广应用效果很突出,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总体推广技术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以上,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推广应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区域或行业中有一定的覆盖面,占可推广面一定比例;推广方法和措施有一定的改进和创新,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推广应用效果较突出,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总体推广技术达到市内领先水平以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一)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市场价值和经济效益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系统、资源品种及其推广应用。

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三)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质量标准、科技信息、科技服务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开发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推广应用项目。

第十八条 市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审1次,每次授奖总数不超过50项。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九条 平凉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其组成人选由市评审办根据当年推荐人(项目)行业不同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主任委员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副秘书长、市科技局局长担任。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科技功臣奖、优秀科技人才奖、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科技进步奖的评审。

(二)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对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评审委员会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荐和受理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推荐制度。市评审办在每年评审工作启动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推荐通知,提出评审工作安排和具体推荐要求。

第二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主管机构负责。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部门择优评审后,按照下列方式推荐至市评审办。

(一)市直单位所属的候选人(候选项目)由市直主管部门推荐,县(区)所属的候选人(候选项目)由县(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推荐;

(二)中、省驻平单位可直接推荐;

(三)当地驻军单位的候选人(候选项目)由其主管单位政工部门或者驻地县(区)政府推荐;

(四)由2名以上熟悉专业的院士或者5名以上科学技术专家共同推荐一名候选人(候选项目)。

第二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五)所称“科学技术专家”,是指甘肃省科技功臣奖、平凉市科技功臣奖获奖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

第二十五条 推荐单位和推荐人推荐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项目)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并择优进行推荐。单位推荐的应当在推荐单位和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分别公示;个人推荐的由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公示。公示地点须明显易见,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填写由市评审办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准确、可靠。

推荐单位和推荐人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确认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不得推荐。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功臣、优秀科技人才不得重复推荐同一公民,市科技进步奖同一完成人每年参加推荐项目不得超过1项。

已获得科技功臣、优秀科技人才、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的公民(企业),不得重复申报同类奖项。

第二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市科学技术奖实行逐级限额推荐”指推荐人根据推荐指标实行逐级推荐和限额推荐。各推荐单位在市评审办当年下达的推荐限额内进行推荐。

申报与推荐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科技成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平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要求。

2.按规定格式和要求认真填写《平凉市科学技术奖推荐书》。

3.推荐科技进步奖的候选项目应当是经市科技局登记的科技成果,成果登记截止日期为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4.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

5.在科学研究、技术发明和技术开发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人员,未直接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发明和技术开发的政府部门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完成人被推荐。

第二十八条 在上年进入评审程序经评定未授奖的候选项目,如果再次以相同或者相关项目技术内容推荐申报市科技进步奖的,须间隔一年。

第二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程序,原则上按照候选项目第一完成单位(人)的直属或属地关系逐级申报,经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推荐单位审查合格后推荐。

第三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七条(一)指涉密成果;奖励办法第十七条(二)指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推荐单位、推荐人员等方面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奖励办法第十七条(三)指各种对人体健康、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有害的成果;奖励办法第十七条(四)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有关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奖励办法第十七条(五)指同一技术内容已经获得同级或同级以上政府、同级行业和军队科学技术奖励的,不得推荐;奖励办法第十七条(六)指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如被发现存在本细则规定不得推荐的情形的,不提交评审。

第三十一条 市评审办对被推荐人、被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通过形式审查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单位、候选人及项目简介等主要信息,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五章 评审 

第三十二条 市评审办对候选人和重大项目必要时可组织实地考察或者采取其它形式调查核实。

第三十三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市评审办根据推荐候选人的事迹及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经济社会效益和基层单位推荐意见进行审查,分别提出市科技功臣、优秀科技人才、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获奖人选、单位初步方案,提交市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市科技进步奖由市评审办组织同行专家初评,初评结果提交市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三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表决制,其表决规则如下:

1.市科技功臣奖、优秀科技人才奖、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评审由市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市评审委员会在听取有关推荐候选人事迹介绍汇报后,采取实名投票表决方式,评选产生候选人。

2.市科技进步奖评审由市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市评审委员会在听取初评汇报后,通过实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一、二、三等奖的授奖项目。

3.市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委员到会,其会议有效;会议表决应当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委员通过,其表决结果有效。

4.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市评审办提出解决方案,经市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行。

第三十五条 评审结果在平凉市门户网站、平凉市科技管理网站及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并受理异议。公示期满,经市评审办审核后,市科技功臣、优秀科技人才、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科技进步奖报市政府备案。

第三十六条 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项目完成人不能作为市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其他与被评审的候选人、候选单位或者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六章 授 奖

第三十七条 市科技功臣、优秀科技人才、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获得者,分别授予“平凉市科技功臣”、“平凉市优秀科技人才”、“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荣誉称号,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和奖金。

市科技进步奖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三十八条 市科技功臣奖奖金为每人人民币5万元;市优秀科技人才奖奖金为每人人民币1万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奖金为每户人民币10万元。

市科技进步奖的奖金为:一等奖6000元、二等奖4000元、三等奖3000元。

获奖项目的奖金应如数发给获奖个人,各级单位不得截留,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奖金挪作他用。科技奖励的获奖奖金,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

第七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在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公示期满前向市评审办提出。

第四十条 异议受理范围包括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候选项目的真实性、创新性、先进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

推荐单位、推荐人及项目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四十一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说明理由,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四十二条 市评审办、推荐单位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事先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 市评审办负责协调处理异议,由有关推荐单位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市评审办。市评审办必要时可以组织市评审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四条 有关单位(人员)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7天内提出书面申诉,如实提供异议所涉及的补充材料和旁证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作答复的,视为弃权。

市评审办应及时向监督小组报告异议处理情况。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经查实,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且申报人五年内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四十六条 推荐单位(个人)协助他人提供虚假数据和材料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四十七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有关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协同监督小组取消其评审资格,通报批评,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参与评审活动的其他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7月20日发布的《平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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