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研单位基础条件改善及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责任编辑:市科技局 来源:省财政厅 时间:2019-01-04 17:05 |
甘肃省科研单位基础条件改善及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科研单位基础条件改善及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根据《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财办〔2014〕2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单位基础条件改善及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研条件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省级科研单位的房屋设备等基础设施维修、设备购置及人员培训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科研条件专项资金应建立项目库管理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科研条件专项资金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重在实效。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科研条件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连续使用15年以上、且已不能适应科研工作需要的房屋及科研辅助设施的维修改造;
(二)水、暖、电、气等基础设施的维修改造;
(三)利用成熟技术对尚有较好利用价值、直接服务于科学研究的仪器设备所进行的功能扩展、技术升级等工作。
(四)必要的科研设备购置;
(五)人员培训。
其中(一)(二)项应符合《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申报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立项批准。
第六条 科研条件专项资金开支的范围:在项目执行中所发生的材料费、劳务费、水电动力费、设计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科研条件专项资金严禁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之外的支出。
第三章 项目申报、评审及资金下达
第七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省财政厅于每年4月底前发布《科研单位基础条件改善及能力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指南)》(以下简称《通知》),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按《通知》要求的申报范围和申报项目数量牵头组织申报。
(二)项目申报单位按规定填写《科研单位基础条件改善及能力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书》),于当年5月15日前报送主管部门。申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必要性、目标、项目内容、保障条件及经费预算等。
(三)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所申报的年度项目进行审核,按《通知》要求编制本部门年度《科研单位基础条件改善及能力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审核汇总表》(附件2),于当年5月底前连同《申报书》及申报文件报送省财政厅。申报材料应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加装封面、目录,装订成册,加盖公章。电子版含附件扫描件。
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要对申报和推荐的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负责。
第八条 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或评估。
第九条 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评审或评估结论、专项资金规模以及项目轻重缓急程度择优分配并下达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预算内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调整的,应通过主管部门报经省财政厅核准。
第十一条 科研条件专项资金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管理,省财政厅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或抽查。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对已完工项目进行验收和总结,在项目实施周期终了后3个月内,及时将项目的实施情况、验收和总结材料报送省财政厅。对未能按期完成的项目,应逐项申明理由和提出后续工作措施。
第十四条 使用科研条件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并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对科研条件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省财政厅,并作为下年度科技条件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未按批准的项目预算使用科研条件专项资金,擅自改变项目内容,变更项目资金使用范围的、未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的、未按规定上报项目验收总结报告的、项目管理不善,有违反财经纪律现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差,或没有完成、偏离绩效目标的,经省财政厅确认后,应收回科研条件专项资金或在一定时期内不予安排科研条件专项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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