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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评估办法》的通知

  责任编辑:市科技局            来源:甘肃省科技厅            时间:2020-08-03 09:09

关于印发《甘肃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评估办法》的通知

 

甘科区规〔2020〕2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评估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科技局、兰州新区科发局,兰州高新区管委会、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兰州经开区管委会,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展,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科技部《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国科发政〔2009〕648号)精神,省科技厅修订了《甘肃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备案与管理(暂行)办法》,已通过2020年第2次厅务会议审议,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科技厅

2020年7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甘肃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评估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管理,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现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等在战略层面有效结合,共同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形成一批引领产业技术创新的联合舰队,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参照科技部《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国科发政〔2009〕64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创新联盟),是指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相关组织机构等单位联合,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规范名称应当为“甘肃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第三条 创新联盟是实施重大科技创新工程的重要载体,是整合产业技术创新资源,促进产业技术集成创新,提高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省科技厅负责全省创新联盟建设与发展的指导和协调工作,研究相关扶持政策和制度,为创新联盟构建与发展创造条件。其主要职责为:

(一)统筹创新联盟总体构建与发展布局,协调和指导各创新联盟建设工作。

(二)受理备案和核准省级创新联盟。

(三)引导协调创新联盟联合研发、成果宣传、交流合作等工作。

第二章 构建原则

第五条 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企业原则上应是创新联盟构建的主体,高校、科研院所是创新联盟的主要技术支撑。以重点支持产业技术需求为导向,以形成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立足于企业创新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合作各方的共同利益,通过平等协商,建立具有法律效力的联盟契约,对联盟成员形成有效的行为约束和利益保护。原则上一个行业或领域只建立一家省级创新联盟。

第六条 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满足产业发展需求,围绕产业链布局创新联盟,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公共科技资源向创新联盟聚集,形成产业技术创新链。

第三章 构建条件

第七条 创新联盟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产业需求。符合我省十大生态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优势产业、支柱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

(二)创新联盟牵头单位应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具备较强的行业影响力,能够集聚产业创新资源,支撑和引领产业发展。

(三)成员组成。创新联盟成员应由省内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等独立法人组成,企业应处于行业骨干地位;高校、科研院所在合作的技术领域应具有较高水平;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检验检测、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等相关机构可参与创新联盟建设,向创新联盟企业提供多样化科技和金融服务。创新联盟可突破行政区划界限,吸引国家、省外优秀团队加盟。鼓励省内独立法人单位牵头围绕西部大开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区域发展战略与沿线地区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构建创新联盟。核心成员应不少于10家。

(四)协议要求。创新联盟成员应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协议中有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和任务分工,明晰各成员的责权利。协议应由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

(五)组织构架。设立决策、咨询和运行等组织机构,一般由理事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常设执行机构组成,建立有效的决策与运行机制,明确创新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创新联盟执行机构应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日常工作。

(六)经费管理。创新联盟应制定内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建立经费使用的监督机制。创新联盟中政府资金的使用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备案与核准

第八条 创新联盟常年受理,采取备案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基本条件的可自愿申请备案,具体程序如下。

(一)向省科技厅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可参考科技部〔2009〕648号文件)。省科技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创新联盟申请予以备案。

(二)创新联盟备案运行一年后,可向省科技厅提出核准申请。创新联盟核准以发挥市场导向作用为前提,采取成熟一个核准一个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创新联盟核准,由省科技厅按创新联盟所属领域组织专家论证,主要包括:

(一)重要性评价。创新联盟所在产业领域是否符合我省十大生态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优势产业、支柱产业和科技创新要求,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创新联盟对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高质量发展是否具有重要作用。

(二)必要性评价。创新联盟开展的技术创新活动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基本条件,体现所在产业领域的重大技术创新方向,有利于集聚整合创新资源,形成产业技术创新链,推动产业实现重大技术突破,支撑和引领产业技术创新。

(三)创新目标评价。创新联盟的技术创新目标是否明确,研究方向是否属于产业发展共性技术或关键技术,技术路线是否切实可行,能否达到预期目标。

(四)运行机制评价。创新联盟的组织管理体系、内部协议、管理制度、成员单位的任务分工,是否建立有效的决策、执行与监督机制,利益保障机制,稳定的长效合作机制,开放共享发展机制等。

(五)综合实力评价。创新联盟牵头单位应有较强的综合实力,处于行业骨干地位;高校或科研院所应在合作的技术领域具有较高水平。各成员单位联合开展技术创新已有较好基础,拥有共享的研发平台、科研设施以及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研发团队和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

(六)成果效益评价。对取得科技成果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发展前景及产业的辐射带动作用进行评价。

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论证意见拟定创新联盟核准意见,并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科技厅发文通知予以核准并授牌。联盟名称为“甘肃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第五章 监督评估与奖惩

第十条 经核准的创新联盟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省科技厅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对新备案核准的创新联盟牵头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助。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每3年对核准的创新联盟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予以公布,并作为省科技厅项目支持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 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创新联盟省级备案资格。

(一)成员间发生重大法律纠纷,影响创新联盟正常运行的;

(二)不能按照创新联盟协议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

(三)创新联盟管理和运行不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拒绝向省科技厅报送相关信息,影响省级创新备案联盟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

(五)绩效评估不合格的;

(六)宣布解散的。

第六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甘肃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备案与管理办法(暂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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